2010年6月,由我公司代理的江苏圣华盾服饰有限公司“SWOTO”商标驳回复审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2]第14785号关于第7329168号“SW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述:本案起因于江苏圣华盾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对其申请的“SWOTO”商标部分驳回的决定。江苏圣华盾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形象服、企业防护服研发、生产的专业服务企业,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并已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9年4月16日,江苏圣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SWOTO”商标申请,商标局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江苏圣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委托铭天知产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请求,我公司代理人充分陈述驳回理由,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SWOTO”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裁定“SWOT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最终成功维护自身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在此案中对商标申请人有三点启示:
1、商标驳回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此商标权利确认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尽然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