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范臻(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案件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郑剑军律师接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全聚德集团参加两案件二审诉讼工作。目前该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郑剑军律师代理的全聚德两案件二审诉讼案件取得了终审胜诉。
在本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被上诉人的鸭形雕塑和“神鸭/鸭神”文字在与上诉人代表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即已制作完全并摆放在经营场的展厅内,作为宣传被上诉人企业文化展品的一部分,通过使用已经成为被上诉人宣传企业文化和展示服务标识的一部分;2、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且晚于鸭形雕塑和“神鸭/鸭神”文字制作完成并展览时间,在此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显然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因此,法院并未采纳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72号、第1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第三人上诉,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两案件做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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