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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的第5536467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时间: 2012-12-1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一、案情简述
    2006年8月11日,曾庆阶在第25类上申请第5536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如下图),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童装;跑鞋;婴儿全大方衣;游泳衣;雨衣;戏装;体操鞋;鞋;皮带(服饰用)”。2010年8月26日,商标局做出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5536467BH1),其驳回理由是:复审商标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79038号“国美电器GOME”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的图形部分相近似。
    2010年9月8日,曾庆阶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请求,对上述驳回裁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2012年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2]第07218号关于第“55364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二、案情分析
                      我公司代理的第5536467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我公司代理的第5536467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代理人认为:两商标图形不构成近似,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理由做了如下的阐述:
    1、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复审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经过申请人独特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新颖性。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国美电器”、英文“OME”及其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国美电器”为显著识别部分。因此,两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明显不同。
    2、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不构成近似
    复审商标为黑色方块中间有长短不同、形状各异的三条白色旋涡状条纹,相互运转,寓意着事物循环向上发展,源远流长,在整体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具有独创性艺术性极具观赏价值。引证商标图形化部分是将英文字母“G“图形化,其图形化后的“箭头”标记也是行业中较为常见的图形要素,单独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两商标在图形方面的整体构图、外观形态及其视觉效果有着明显区别。
    3、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明显区别
    复审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即呼叫部分。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为英文字母“G”的图形化处理,其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为“国美电器”图形在整体商标中起到装饰作用在整个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因此,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极其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综上,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体识别部分、构成、含义、呼叫均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如今,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尤其是对图形商标的审查逐渐趋向严格化。同时,对图形的构图设计以及整体外观效果,也会因为不同审查员的主观意识而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而有很多企业或者自然人对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或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时,总是轻言放弃。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设定“商标驳回复审”这一行政程序,就是为了给相关当事人以充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因此,遇到商标驳回时,不应轻言放弃,而是应该冷静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否充分,有针对性地寻求相应的抗辩理由,衡量驳回复审的可操作性,结合法律和使用事实进行复审,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本案中,代理人不仅单独从图形部分进行对比,还从组合商标整体的效果进行对比。除此之外,还结合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混淆与误认,以及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多的证据,以获得审查员的支持。基于以上思路,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论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获得了复审的成功。因此,商标局的驳回并非是绝对的、最终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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