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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天知识产权代理“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案

时间: 2014-09-12 00:00 来源: 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一、 案件简述

 

20110218日,周洪游H392707(7)(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01类上申请注册了第9129627号“蒂普拓普”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如下图所示),指定使用商品为“碳水化合物,甲烷,丁烯,漂白用润湿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溶胶制剂,工业用粘合剂”,2012年020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获准公告。

 

20120425日,蒂普拓普(广州)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上述商标与其获得专用权并长期使用的第1类3225926号 “蒂普拓普”及173614、4672421号 “TIPTOP”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相近似,并侵犯了公司的其他在先权利。异议人委托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经过近一年的审查,20130315日,商标局做出了(2013)商标异字第04205 号“蒂普拓普”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异议人其他理由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0329日,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再次委托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经过审理,于201403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4]第023808号,关于9129627号“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呼叫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具有较密切联系;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铭天知识产权公司代理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铭天知识产权代理“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获胜        铭天知识产权代理“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获胜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铭天知识产权代理“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获胜           铭天知识产权代理“蒂普拓普”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获胜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二、 企业介绍

 

    申请人----蒂普拓普(广州)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简称“蒂普拓普(TIP TOP)母公司”,其与申请人以及全球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公司单称或合称为“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创立于1923年,是全球最大的冷硫化橡胶修补材料、防磨损及防腐蚀的橡胶材料的制造商之一,拥有一个遍布全球的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销售和服务商网络,经营的产品多达十四万种,其年营业额超过十亿欧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作为全球知名的冷硫化橡胶生产商的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2004年12月,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蒂普拓普(广州)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在广州成立,为矿山、冶金、码头、电厂等重工业用户提供输送带维护和防磨损产品及技术解决方案。宣告了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随后在2007年9月作为北方总部和生产基地的蒂普拓普(天津)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

 

蒂普拓普(TIP TOP)母公司于1923年就已经成立,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发展成现今规模,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誉,在国际上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经营中,一直严格按照全球范围内“一个品牌、一个来源、一个系统”的执行标准,为了便于进入中国市场,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以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股份公司名义,20020628日,在第1类申请注册了第3225926号“蒂普拓普”商标,并于20040221日获得专用权。

 

申请人一直延用“蒂普拓普”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对外宣传的品牌,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现今已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且是高端质量的代表者,其卓越的产品性能、完善的管理系统及优质的服务已经成为蒂普拓普在全球范围内领先和区分其它企业的重要标志。

 

、 案件分析

 

    本案铭天知识产权所提出的异议及复审理由为:

 

1. 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长期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2. 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翻译、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与汉字引证商标字形完全相同、与英文引证商标读音基本一致,两商标如果在市场上共同使用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3. 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蒂普拓普”产品及服务的代理商,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

 

4. 被异议商标所申请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之间,在行业内存在密切的关联性,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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