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佗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佗国药”或“原告”)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或“被告”)商标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铭天知识产权律师”)接受华佗国药委托,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程序。该案未当庭宣判。
本行政诉讼案源起于原告华佗国药申请注册的“华佗奇星再造”商标(“申请商标”)被驳回。据铭天知识产权律师介绍,申请商标由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片剂,医用保健袋,补药(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牙用光洁剂,卫生巾,蚊香”等商品上。2012年9月4日,商标局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片剂、人用药、药用胶囊、医用保健袋、消毒剂、补药(药)、医用营养品”的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向被告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片剂、人用药、药用胶囊、医用保健袋、消毒剂、补药(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告经审理最终做出“商评字[2014]第06430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即本案被诉决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奇星华佗再造”(“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原告不服,遂向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据铭天知识产权律师介绍,原告华佗国药已有50多年的建厂历史,最早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名为亳县阿胶厂;1980年,亳县阿胶厂更名为亳县华佗国药厂,1998年,华佗国药厂被安徽省井中集团收购,并更名为安徽井中集团华佗国药厂,性质也从一家国有企业变成了民营企业,2003年更名为安徽华佗国药厂,2009年更名为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佗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佗国药的设计规模及生产能力居安徽前列,在全国也位列前茅;1998年又斥资上亿元,由安徽省医药设计院,参照中外合资先进企业的优点和特色,经科学规划、精心设计、高标准建设、全面实施国家医药GMP工程,并于2001年12月28日一次性通过国家GMP认证,是国内第一批通过GMP认证的企业之一。
华佗国药现有国内领先的全自动生产灌装线、自动颗粒包装机、自动胶囊填充机、自动铝塑包装机、全自动高效包衣机等现代化设备均完全符合国家GMP标准。目前具有年加工中药材5600吨的生产能力,产品有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单味药颗粒、中药饮片六大剂类型,60多个品种,年产值可达5.6亿元,产品大部分出口,畅销亚、欧、美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拥用先进的技术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基础上,华佗国药还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早1983年就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华佗及图”商标,后陆续在第5类申请了十余个“华佗”商标,并均已注册下来。
铭天知识产权律师称,本案中原告是否能赢得诉讼,申请商标最终是否能获得初审,最关键的就是引证商标“奇星华佗再造”是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铭天知识产权律师称,引证商标“奇星华佗再造”曾就因原告的“华佗”注册商标被驳回,后经过驳回复审申请,又被商评委初审公告。但按照商标审查标准,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引证商标“奇星华佗再造”与原告的“华佗”系列商标应判断构成近似,“奇星华佗再造”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虽然“奇星华佗再造”商标已获得初审,但铭天知识产权律师已代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及异议复审申请程序,坚持将对 “奇星华佗再造”商标的异议程序进行到底,直至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申请商标顺利获得初审,维护与原告在先的“华佗”商标构成系列商标的“华佗奇星再造”商标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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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铭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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