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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天知识产权代理“皖小二”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获胜

时间: 2015-04-29 11:12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2003年09月30日,被申请人李文波(原“被异议人”)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739830号“皖小二”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米酒,清酒,黄酒,含酒精液体,蒸馏饮料”等商品上。

 

2005年02月0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获准公告。2005年03月15日,申请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原“异议人”)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文件,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09年4月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03630号关于第3739830号“皖小二”商标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铭天知识产权受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件。

 

2010年07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0]第17254号关于第“3739830”号“皖小二”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3739830号“皖小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分析:

 

1、申请人为我国生产企业,研发领先,精益生产,在国内外享有巨大的影响力,获得了无数的荣誉,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在科技、质量、信誉、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佐证。

 

2、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大力宣传,引证商标“店小二”、“小二”品牌系列酒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店小二”、“小二”的商标受通知书及注册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所属同一区域,鉴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酒”这些商品上,为此,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本案是一个权利人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例。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审查过程中,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情形。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准则的实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态。因此,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程序。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瑕疵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异议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使自己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

 

而本案中,商标评委员会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区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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