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曾以《摘全聚德的招牌?—我们是烤鸭不是特斯拉》一文关注了全聚德集团的商标行政诉讼案。近日,该案以全聚德集团一审取得胜诉而落下帷幕。
铭天公司代理全聚德集团“仿膳”商标行政诉讼获得胜诉
本案系因张某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不予核准注册第5215120号“仿膳”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据全聚德集团的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公司郑剑军律师介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予以撤销。张某主要理由是:其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三人全聚德集团已核准注册的第664111“仿膳”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构成近似,也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诉讼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
据笔者了解,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可可制品、茶、糖果、蜂蜜、年糕、面条、元宵、冰淇淋、锅巴”;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宫廷糕点”,该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中已不存在,宫廷糕点应为一统称,是以谷制粉制作的各种精致的点心,其中就包括年糕、元宵等。从消费者的一般判断标准来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所用原料、功能、性质、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的不存在明显区别,很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认。郑剑军律师称,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中接受了铭天知识产权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构成近似的分析和阐述,明确认定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从而否定了张某提出的两商标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的主张。
据郑剑军律师介绍,该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是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庭审中,其作为全聚德集团的代理人从相同商标、相似商品、恶意注册、以及自行多样化使用等方面阐述了全聚德的主张,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郑律师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仿膳”二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不言而喻,法院只要认定两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类似,那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便自然成立,原告张某在起诉书和庭审中,再怎么强调字体、排布的不同,其他再多的主张和理由都是毫无意义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5215120号“仿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件结果基本符合铭天知识产权团队根据案情所进行的分析和预测。
全聚德集团“仿膳”商标案件的一审胜诉,向社会表明,全聚德法律部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强烈的,所采取的保护行动是坚决的、及时的,任何危及全聚德包括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的代价。通过本案,全聚德集团下一步将继续开展“仿膳”商标的清理保护工作,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商标侵权行为,而作为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法律顾问,北京铭天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一如既往的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全聚德集团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铭天公司代理全聚德集团“仿膳”商标行政诉讼获得胜诉
撰稿:MeanCare
来源:www.ming-t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