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天知识产权团队诉国家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取得胜诉
时间: 2016-04-08 17:09
来源: 北京铭天
作者:admin
点击: 次
近日,铭天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台湾硕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硕天科技公司”)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第53997号关于第12985280号“CYBER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商评委败诉,责令国家商评委针对硕天科技公司第12985280号“CYBERPOWER”商标重新作出决定。至此,铭天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硕天科技公司诉国家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硕天科技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CyberPower”品牌的不断电系统、可携式电源转换器、电源突波保护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及相关配件等在内的电源产品。公司透过供应链的垂直整合和研发团队累积多年的实务经验,将自有品牌“CyberPower”营销国际逾十年,为北美市场排名前三的UPS(“不间断电源”的英文简称)品牌,曾获得客户年度最佳供应商评比殊荣及最佳经营模式的肯定,也是台湾地区唯一入榜前十名的自有品牌,世界上第一家获得Microsoft Windows XP认证的UPS专业制造商。
为了对销售十余年的品牌“CyberPower ”进行防御性保护,硕天科技公司委托铭天知识产权团队于2013年07月26日,在第42类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CyberPower”商标,申请号为12985280,即本案件的诉争商标。但申请注册后,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予以驳回,硕天科技公司不服,委托铭天知识产权团队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国家商评委最终仍作出驳回决定。为此,硕天科技公司再次委托铭天知识产权团队将国家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CyberPower ”商标虽然整体可以翻译为“计算机动力”,但整体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所规定的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此外,“CyberPower ”所具有的中文含义并非诉争商标指定服务经营者描述其服务特点的常用方式,相关公众需要经过一定想象才能认知其含义,不构成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直接描述,因此,“CyberPower ”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支持了铭天知识产权团队的诉讼理由和请求。
通过本案诉讼,铭天知识产权团队总结认为: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不应仅仅对其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尤其是由两个以上英文单词构成的商标,不能以中文思维方式进行直接翻译,而应该考虑英文含义的真正含义及公众对英文的普遍认知能力。在对商标审查时依据此标准,商标代理人在检索判断商标时亦应如此。
北京铭天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商标专利版权领域的法律问题解决,为客户提供法律保护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申请、驳回复审、异议、备案、监测、无效宣告、注册登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商标/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商标/专利程序加急/疑难案件,等等。如有问题,欢迎您致电400-865-0075或010-83204505,或者登陆我们的官方网站:www.ming-tian.com/www.meancare.com,关注官方微信平台:MeanCare。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