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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专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法律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二、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形

1、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请求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恢复权利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对上述情形(2)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以减免,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三、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夹,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期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

一、概要

专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法律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二、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形

1、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请求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恢复权利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对上述情形(2)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以减免,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三、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夹,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期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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